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
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秦坊村委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简易办公用房案 | |||||
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国土资源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国土资执罚决字[2016]第2024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16年8月25日 | |
当 事 人 |
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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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秦坊村委会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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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 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秦坊村委会在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5年6月擅自在青山湖区罗家镇秦坊村占地建设简易办公用房,用于村里为协调天祥大道项目建设。经南昌市土地测绘工程公司出具的土地测绘成果资料显示,该项目用地总面积为1236.87平方米,地类为水田1236.87平方米,目前已完工,建成一栋一层钢管结构简易办公用房,建筑面积1236.87平方米。经青山湖区国土分局核实,秦坊村委会在该地块建设简易办公用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报即用的违法事实。 | |||||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第一条。 | |||||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共计总建筑面积1236.87平方米。 二、按未报即用占用耕地1236.8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7元罚款,计21026.79元(贰万壹仟零贰拾陆元柒角玖分)。 | |||||
处理结果 |
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秦坊村委会已于2016年8月25日缴纳罚款。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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